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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 2026年9月15日

法律没有说在哪些部门现金不再是一种选择。而财政部有十五个工作日来决定。

新支付法案授权财政部指定某些部门,在其中数字支付为唯一被允许的支付方式。没有标准、没有清单、没有处罚制度,而到规则出台只有三十个工作日。

作者: María Galaviz、Giselle Villanueva · GP&H Legal

2026 年 9 月 8 日,墨西哥联邦行政部门向众议院提交了一份制定全新法律的法案:《数字与电子支付数字经济法》(Ley de Economía Digital para Pagos Digitales y Electrónicos)。五编共 22 条,外加五条过渡条款。

目前关于它的报道几乎都把它描述为一部普惠金融法。就其立法理由说明而言,从头到尾确实如此。但正文包含一项立法理由说明一次都没有提及的权力:指定某些部门,在其中数字支付可以成为唯一被允许的支付方式。

这项权力没有配套标准、没有部门清单、也没有处罚制度。而从生效到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出台,只有三十个工作日。

1. 这是什么,以及它还不是什么

这是一份法案,不是法律。

它刊载于众议院《议会公报》第 XXIX 年度第 7121-G 号附件 G,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签署页落款为 2026 年 9 月 8 日于墨西哥城,由共和国总统签署,依据《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第 71 条第 I 项。

提出院:众议院。 这一点值得注意,因为本会期另一份触及外国投资的重要法案,即 2026 年 8 月 30 日的《外国投资法》修改案,是送交参议院的。两条不同的立法路径,两套不同的时间表。

时效提醒。 自 2026 年 9 月 8 日以来,本法案的立法进展可能已发生变化。我们不知道是否已交付委员会、是否已出具审议报告、文本是否已被修改。在依据本指南任何部分行动之前,请先核实。

如按提交版本通过,过渡条款第一条规定该法令自在《联邦官方公报》公布之次日起生效。

2. 这项权力:数字支付作为唯一支付方式

它只有两行。拟议第 13 条,转录如下:

«La Secretaría de Hacienda y Crédito Público determinará los sectores estratégicos y actividades relevantes en los cuales la aceptación de Medios de Pagos Digitales y Electrónicos podrá ser la única forma de pago.»

中文大意(本所翻译,非官方译文):财政与公共信贷部将确定战略部门和重点活动,在这些部门和活动中,接受数字与电子支付方式可以成为唯一的支付方式。

第 14 条细化了机制:各战略部门或重点活动依适用规范具有职权的机关,将发布一般性行政规定,确立在这些部门中以数字与电子支付方式作为唯一支付方式进行收款的条件、要求、义务和操作规则;并可就各部门从现金支付向数字支付的渐进过渡设定具体机制和期限。

请准确阅读,因为这与很多人的理解不同。 它不是一项接受数字支付的普遍义务,而是一项指定部门、使现金不再是可接受支付手段的权力。而这份指定并不在法律条文中,它被完整授权给了财政与公共信贷部。

它可能触及的范围很宽。 第 2 条第 VI 项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定义为:以习惯性和专业方式从事经济交易、在其中经营商品或服务的公法或私法自然人或法人。第 IX 项所称经济交易,是《商法典》规定的、与商品转让、服务提供、商品临时使用权授予以及商品或服务进口有关的任何商行为。

也就是说:任何以习惯性和专业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主体都是提供者。如果其所属部门被指定,现金对它就不再是一个选项。

什么算数字支付方式。 第 2 条第 VIII 项的定义刻意宽泛:二维码、可实现支付的 NFC 设备、借记卡和信用卡、资金划转指令(含自动扣款)、任何可实现支付或资金划转的设备、卡片或接口,以及依一般性规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立法理由说明论证的是「采用」,不是「强制」

这份法案的立法理由说明,从头到尾都是一套普惠金融的论证。

它援引墨西哥国家统计地理研究院的《2024 年全国普惠金融调查》。它指出,在 2021 年至 2024 年间,五百比索以下购物中以现金作为常用支付方式的比例从 90.1% 降至 85.2%,电子转账和移动应用的使用从 1.6% 升至 4.4%。它指出区域差距:墨西哥城接近 10%,而南部地区仅约 6%。它展开论述交易记录如何成为小企业获得信贷的通道。

它用一句话陈述了自己的命题:

«La brecha no está en la infraestructura sino en la adopción.»

即:差距不在基础设施,而在采用。

但第 13 条不是采用,是强制。

我们通读了全部立法理由说明,没有找到任何一段文字论证、解释乃至提及「指定数字支付为唯一支付方式的部门」这项权力。 整套论证都指向「基础设施已经存在,缺的是使用」。而真正具有约束力的那条规定,那条能让现金在一个完整部门内不再是可接受支付手段的规定,并未出现在支撑该法案的论证之中。

这是对文件本身的观察,不是对起草者意图的指控。 可能存在一份未被写下来的论证。我们能确认的是,公布的文本中没有;而这一缺口,恰恰是法案在委员会审议期间值得指出的那类问题。

4. 到规则出台只有三十个工作日,而法律没有说是哪些部门

过渡条款设定了一份非常紧凑的时间表。

过渡条款规定内容期限
第一条生效在《联邦官方公报》公布之次日
第二条废止一切与之抵触的规定立即
第三条财政与公共信贷部确定战略部门和重点活动,并不妨碍其此后扩大该项确定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各部门主管机关发布第 14 条所指的一般性行政规定上述确定公布后 15 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所需支出由既有预算承担,不增拨资源

相加起来,从生效到出现具有约束力的部门规则,总共 三十个工作日。折合约六个日历周,按每周五个工作日计算,且未扣除法定节假日。此为近似值,写入计划前请自行核实。

而法律没有说是哪些部门。 它没有列举、没有给出标准、没有限定范围、也没有规定征询或事先听证程序。该项确定完全由财政与公共信贷部作出,其有十五个工作日作出该确定,并获明确授权此后扩大范围。

运营上的后果具体而难受。 你无法规划,因为你不知道自己所在的部门是否会被纳入。而等你知道时,距离约束你的规则出台只剩十五个工作日,其中还包括那些同样在彼时才确定、此前并不存在的部门「过渡机制和期限」。

对于一家在卖场设有终端、采用混合收款方式、在网络覆盖不均地区设有分支、或供应商以现金收款的企业来说,三十个工作日不足以重新配置任何东西。今天唯一能做的是做好快速反应的准备,而这要从搞清楚「你的收款中有多少是现金、分布在哪里」开始。

5. 不可抗力,以及文本没有解决的那个情形

第 15 条开了一个阀门:当发生使数字与电子支付方式无法收取的不可抗力情形时,允许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第 16 条把它关上:战略部门或重点活动中的不可抗力情形,«不得用以正当化对本法所定义务的持续性或经常性不履行»。

而第 2 条第 II 项将「不可抗力情形」定义为:暂时影响通过电子和数字方式进行的基础设施、系统、服务或操作的连续性、可用性或运行的、属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异常、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三块拼在一起,留下了一个没有答案的情形。 一个电信覆盖不稳定的地区,并不是遭遇了「暂时影响连续性的异常、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件」,而是处于一种长期状态。它不符合第 2 条对不可抗力情形的定义,因而不能触发第 15 条的阀门;而第 16 条又明确禁止以不可抗力情形正当化经常性的不履行。

立法理由说明本身承认数字支付的可及性存在区域不均,它自己引用的数字,墨西哥城 10% 对南部 6%,描述的正是这种不均。正文并没有把这项承认转化为规则。 我们不知道这打算如何解决;有可能被留给第 14 条的过渡「机制和期限」。文本没有说。

6.「实体」的定义,以及一处制造了本可避免疑问的遗漏

拟议第 2 条第 IV 项定义了「实体」:

«Entidades: instituciones de crédito, a las sociedades financieras de objeto múltiple, a las sociedades financieras populares, a las sociedades financieras comunitarias, a las sociedades cooperativas de ahorro y préstamo, a las entidades financieras que actúen como fiduciarias en fideicomisos que otorguen crédito, préstamo o financiamiento al público, las uniones de crédito y las instituciones de tecnología financiera, así como las sociedades que de manera habitual otorguen créditos, préstamos o financiamientos al público;»

中文大意:信贷机构、多目的金融公司(SOFOM)、大众金融公司、社区金融公司、储蓄信贷合作社、在向公众提供信贷或融资的信托中担任受托人的金融实体、信用社和金融科技机构,以及习惯性地向公众提供信贷、贷款或融资的各类公司。

首先,因为目前流传着一些危言耸听的解读。 这条收尾条款并不会把任何为客户提供融资的主体都变成「实体」。商业信用不在其中。 销售商品并给予三十天付款期的企业,并不是在向「公众」提供信贷,而是在一段特定商业关系中约定付款方式。以自有资产负债表为其经销网络提供融资的制造商同样不在其中:经销网络是一个封闭、特定的群体,不是「公众」。

支持这一解读的有三条理由。「向公众」预设了一种开放的、不特定的信贷要约本身。该条款收尾的是一份枚举,所列八类主体都是以放贷为业,而收尾的兜底条款应从所枚举的内容中获得其含义。以及第 20 条的各项义务(见第 8 节)只对以放贷为活动的主体才有意义:对一个按期开票的商人根本不具备适用可能。

其次,这才是值得指出的部分。 墨西哥法律早就知道该怎么写这条,而法案没有使用那个既有公式。

《信贷辅助组织与活动总法》第 87-B 条要求,欲成为多目的金融公司,须«明确将从事一项或多项授信、融资租赁或保理活动的习惯性且专业性经营作为其主要公司宗旨»。

法案手上有这个公式,却舍弃了其中两个要素:不要求主要公司宗旨,也不要求该活动具有专业性。只保留了「习惯性」。

而且这一反差就在同一条之内:第 2 条第 VI 项针对提供者,明确写的是「习惯性和专业方式」。 起草者知道如何加上「专业」二字,并且在它想加的地方加了。在第 IV 项里没有加。

这一遗漏产生了什么。 基于上述三条理由,它并不会让商人变成「实体」。它产生的是更隐蔽也更麻烦的东西:在那条决定「谁承担第 20 条义务」的定义上,制造了一片本可避免的灰色地带;而这部法律既未定义「习惯性」,也未指引至其他法律的定义,更没有指明监管机关。

一家处在边界附近的公司,既没有可据以衡量自己的标准,也没有可以询问的机关。这个疑问本可用一个词来消除,而这个词就在隔壁的条款里。

文本没有解决、我们也不会替它填补的部分:对于一家确实向公众放贷的未受监管公司,由哪个机关监督其第 20 条义务的履行;以及在本语境下「习惯性」指什么。

7. 信任机制,以及一条被藏起来的证据规则

第二编为金融服务的数字化签约创设了两项信任机制。

数字 CURP,第 5 条和第 6 条。它将被接受为金融服务数字化签约中的信任机制,依主管机关发布的一般性规定执行,且不妨碍主管机关启用的任何其他机制。使用者可在数字 CURP 与任何其他官方身份识别机制之间自行选择。第 2 条第 III 项将其定义为《人口总法》第 91 条之二第一款和第 91 条之五所指人口登记唯一编码的数字版本。

数字公民档案,第 7 条和第 8 条。这是一项用于查询或使用使用者文件或信息的信任机制,当使用者提出请求时,实体在金融服务的签约和获取中应当接受。使用者可请求查询和携带转移。第 2 条第 V 项将其规范指向《国家消除官僚手续法》。

然后是第 9 条,它比看上去大得多:

«Los documentos digitales que obren en el Expediente Digital Ciudadano producirán los mismos efectos jurídicos que las leyes otorgan a los documentos físicos emitidos conforme a la normatividad vigente.»

中文大意:数字公民档案中的数字文件,产生与各项法律赋予依现行规定出具的实体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是一条具有普遍效力的证据等同规则,在起草上没有设定任何事项范围限制,却被放在一部支付法律之中。它没有说「就本法而言」,而是说产生与各项法律赋予实体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这对合规负责人重要。 现行反洗钱规范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档案,是由文件和其自身的核验标准构成的。一项由法律宣告的信任机制,带有普遍性的证据等同效力,并且可应持有人请求携带转移,就与该档案发生交叉。两者究竟如何衔接,以及接受数字公民档案是替代、补充还是与现行身份识别要求并存,文本没有回答,必须由一般性规定来解决。

8. 三项现在就能读出来的义务

终端的二维码,第 19 条第 IV 项。 墨西哥银行可以会同国家银行与证券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发布一般性规定,要求通过销售点终端提供刷卡收款服务的实体,允许以二维码方式通过数字与电子支付方式收款,并遵循墨西哥银行发布的技术和操作规范。这是对收单方的一项互操作性义务,且已指定监管机关。

实体的义务,第 20 条。 采取必要行动促进普惠金融;向不同人群宣传其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活期存款账户的各级操作层级;通过数字方式便利信贷、融资和贷款的发放;以及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实施义务,第 12 条。 商品和服务提供者以及三级政府机关在实施支付方式时,应当配备接收所需的基础设施并推广其使用,告知使用者哪些方式已经启用,采取必要措施应对并排除妨碍其接受的不可抗力情形,并实施促进其使用的其他任何必要行动。

9. 这部法律没有写进去的东西

没有处罚制度。 我们审阅了全部五编、二十二条。该法施加义务,却没有设定自己的处罚规定。我们在此作推定:其用意应是由各部门和各监管机关依其特别法适用自身的制度,但文本并未如此表述。这是一个开放问题。

与第 2 节合起来读,这不是一个小疏漏:这部法律可以让现金在某个部门内不再是可接受的支付手段,却没有说继续收现金的人会怎么样。

没有部门清单,也没有形成清单的标准。 见第 4 节。

没有对「习惯性」的定义,无论是第 2 条第 IV 项的实体,还是第 VI 项的提供者。

此外值得注意第 3 条:本法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排除对相关实体和提供者适用的各项特别法、金融法和商法、银行业证券业和商业惯例、联邦民事立法,以及主管机关发布的一般性规定的遵守与适用。这部法律是叠加的,不是替代的。

10. 本指南没有告诉你的事

它不告诉你法案是否会通过,以及以什么版本通过。 这是众议院审议中的文本,以上全部内容都可能改变。

它不告诉你你阅读之日的立法进展。 请自行核实。

它不告诉你财政与公共信贷部会指定哪些部门。 文本和立法理由说明中都没有任何线索,我们也不会去编造。

它不告诉你数字公民档案如何与现行反洗钱规范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档案衔接。 我们在第 7 节把它标记为问题。

它不含任何判例或统一判例,因为不可能有:这部法律尚未成为现行法,未经联邦司法机关或联邦行政司法法院解释。任何向你引用本法司法先例的文件,引用的都是不存在的东西。

它不分析第 13 条授权的合宪性问题。 关于「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界定义务主体范围」的界限,以及《宪法》第 5 条商业自由原则适用于「排除现金作为支付手段」的讨论,是真实且严肃的。那需要独立的分析,此处容纳不下。

它不是法律意见。 某一家具体公司是否落入某个被指定的部门,或是否落入第 2 条第 IV 项,取决于本指南并不知道的事实。

如果我们是你,这一周会做什么

  1. 测量你的现金收款,按销售点和按地区。这是财政部公布部门确定之日你会需要的数字,而今天几乎没有人手边就有。
  2. 找出那些没有可行数字替代方案的收款点。 第 5 节说明了为什么覆盖不稳定的地区不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定义。
  3. 如果你经营销售点终端,请审查第 19 条第 IV 项。二维码互操作性附带了已指定的监管机关。
  4. 如果贵公司是以放贷为活动向公众提供信贷,而不是作为销售付款期,请看第 6 节:即便你不是受监管实体,第 20 条的义务也适用于你。
  5. 如果你负责合规,现在就开始梳理数字公民档案将如何与你现行的身份识别档案并存。第 9 条的证据等同效力不受事项范围限制。
  6. 如果你对第 9 节所列的缺失有话要说,时机就是它还在委员会审议期间。

本指南分析的是 2026 年 9 月 8 日提交墨西哥众议院、并于同日刊载于《议会公报》第 7121-G 号附件 G 的《制定〈数字与电子支付数字经济法〉的法令草案》。信息截止日为 2026 年 9 月 15 日,即核实文本的日期。西班牙文法律条文的中文表述为本所翻译,非官方译文。推定均如实标明,不作为法律条文呈现。本文件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María Galaviz 与 Giselle Villanueva。GP&H Legal(Gloria Ponce de León & Hernández),蒙特雷与墨西哥城。

如果财政部指定了你的部门,你只有十五个工作日。

向我们描述你所在的部门以及你目前如何收款。律师会告诉你法案是否适用于你、哪些义务现在就能读出来,以及在部门确定公布之前值得先测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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