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墨西哥,工厂通电需要多长时间?法律规定了什么,又留下了什么空白
墨西哥法律为电网接入的最后一步规定了72小时,却没有为研究和工程规定期限。哪些期限是固定的,其余部分如何掌控。
作者: Pedro Gloria · GP&H Legal
要点
墨西哥《电力行业法》(Ley del Sector Eléctrico,LSE)为工厂接入电网的最后一步规定了七十二小时的期限,并规定接入合同须在十个工作日内签署,这一期限同时约束输电或配电企业和申请人本身。对于耗时最长的环节,即电网研究和接入前电网所需的工程,该法没有规定任何期限。2025年10月发布的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研究环节仅有的最长期限载于2018年的并网手册,该手册依旧法发布,在不与新框架相抵触的范围内适用;工程环节则没有任何期限。
这就是"需要多长时间"的如实回答:法律规定了某些步骤必须多快推进,而把中间部分交给技术性文件、电网企业的工程计划,以及申请人自己决定建设的内容。国家能源委员会的合同范本还把工程日期的责任放在申请人一方。本指南梳理了哪些期限是固定的、哪些不是,以及工厂所有者可以在哪些环节掌控时间表。
本指南涵盖两种情形:用电的工厂(负荷中心,Centro de Carga),以及还在现场发电或储能的工厂。
一、截至2026年10月的法律框架
| 法律文件 | 在此的作用 |
| 《电力行业法》,《联邦官方公报》,2025年3月18日 | 规定输电和配电企业的接入义务,并规定本指南中适用于所有接入的仅有两项期限 |
| 《电力行业法实施条例》,《联邦官方公报》,2025年10月3日 | 规定工程、出资、争议和发电许可。未规定接入研究的期限 |
| 国家能源委员会(CNE)并网与接入合同范本,《联邦官方公报》,2026年3月17日 | 与电网签署的合同。由申请人负责基础设施日期和预计运行日期,这些日期在每个项目中填写 |
| 《发电厂并网与负荷中心接入手册》(Manual para la Interconexión de Centrales Eléctricas y Conexión de Centros de Carga),《联邦官方公报》,2018年2月9日;《电力市场基本规则》(Bases del Mercado Eléctrico),《联邦官方公报》,2015年9月8日 | 依旧法发布。在被替代之前继续有效,但以不与新法及条例相抵触为限(条例第四条过渡条款)。《基本规则》将期限交由手册规定(第5.1.2条),手册规定了研究和合同的最长期限。2026年的合同范本本身也援引该手册 |
2025年改革后监管机构发生了变化。国家能源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 Energía,CNE)取代了原能源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控制中心(Centro Nacional de Control de Energía,CENACE)仍是确定每项接入所需基础设施的电网运营机构。
二、法律确实规定的两项期限
《电力行业法》第48条规定,输电和配电企业有义务在技术可行时,以不存在不当歧视的条件,为发电厂办理并网、为负荷中心办理接入。该条规定了两项期限:
输电或配电企业须在收到国家能源控制中心相应指令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能源委员会发布的范本签署并网或接入合同,并在收到相应指令通知后的七十二小时内完成实际并网或接入。两项期限分别自国家能源控制中心的两项不同指令起算,而这两项指令发出的时间不同。 签署合同的指令在所需基础设施的具体特征确定之后发出,即研究结束、工程开始之前(第三项)。实际接入的指令在最后发出:同一条规定,接入在国家能源控制中心确定的接入工程、并网工程和加固工程完工之后进行,并须经检验机构认证合规(第四项至第六项)。2018年手册对此予以确认:国家能源控制中心在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合规证书后,下达实际接入指令(第12.4.1项)。七十二小时是真实的,但它只是一个法律并未规定的时间表中的最后七十二小时。
十个工作日同样约束申请人。 第49条规定,申请人须在前条倒数第二款所述的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前条第三项所述的并网或接入合同。第48条第三项还规定,申请人申请签署合同的最长期限由《市场规则》规定。目前这些期限载于2018年手册:申请人须在收到设施研究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可一次性延长十五个工作日;逾期未申请的,研究失效,须重新开始(第13.3.1项、第13.3.5项和第13.3.6项)。公司文件和担保应在指令到达前准备就绪。
如果电网企业拒绝接入或超过期限,第48条规定由国家能源委员会认定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并作出决定。合同范本还为申请人增加了一项义务:电网企业未遵守上述期限的,申请人须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告知国家能源控制中心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十八条)。条例还规定,输电或配电企业暂停接入工程时,国家能源委员会可以展开调查,企业须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第117条)。
三、法律没有规定的部分,以及时间花在哪里
研究
《电力行业法》第49条规定,由国家能源控制中心确定所需基础设施、申请的优先顺序机制,以及对影响全国同一地区的申请进行联合分析的程序。法律和条例都没有规定研究需要多长时间。条例将程序交由电网接入的一般条件和一般性行政规定处理(第114条至第116条)。
在被替代之前,依旧法发布的规定继续适用,而其中确有期限。2018年手册规定了最长办理期限(第1.6.3项),以工作日计算(第1.6.4项)。以常规负荷中心为例:
| 步骤 | 责任方 | 最长期限(工作日) | 手册依据 |
| 审查申请,必要时要求补充信息 | 国家能源控制中心 | 20 | 表9 |
| 补齐缺失信息 | 申请人 | 20 | 表9 |
| 影响研究 | 国家能源控制中心 | 45 | 表9 |
| 申请设施研究 | 申请人 | 自影响研究通知起20 | 表10 |
| 设施研究 | 国家能源控制中心 | 35 | 表9 |
| 申请签署合同的指令 | 申请人 | 自交付设施研究起30 | 表10和表15 |
| 合同指令程序 | 国家能源控制中心与申请人 | 30 | 第13.4.1项 |
| 签署合同 | 电网企业与申请人 | 10 | 第13.4.2项 |
| 申请技术要求确认 | 申请人 | 至少在预计运行日期前一年 | 表10 |
| 技术要求确认 | 国家能源控制中心 | 35 | 表9 |
手册规定,负荷中心的接入申请应在不超过17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13.2.2项)。对于发电厂,自申请获受理至下达合同指令的最长期限为:0.5至10兆瓦的电厂70个工作日,10兆瓦及以上的电厂275个工作日(第13.3.10项)。作为粗略参考,170个工作日约为八个月,275个工作日约为十三个月(按每月21个工作日折算,为近似值)。
手册中有三项规则会影响时间:申请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就每项研究申请技术澄清,国家能源控制中心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其间申请下一项研究的期限中止(第13.3.8项和第13.3.9项);申请人的每项期限可延长一次,国家能源控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批准(第13.3.4项);申请人让期限届满的,研究失效,申请须从头开始(第13.3.3项和第13.3.6项)。
两点提示。 这些期限属于旧制度,仅在不与新法及条例相抵触的范围内适用。而且它们是办理的最长期限,而非施工期限:到签署合同即告结束,而耗时最长的环节恰恰从此开始。
工程
当电网需要新建或加固基础设施才能接入工厂时,只要申请人按最经济的技术方案缴纳相应出资(aportación),输电或配电企业就有义务建设(条例第128条)。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企业须在多长时间内建成。
2026年3月的合同范本同样没有为电网企业设定期限,而是把日期的责任放在申请人一方:由申请人负责遵守所需基础设施的开工和完工日期以及预计运行日期,这些日期须与许可和工程计划一致(第十二条)。范本本身规定了以下后果:
- 终止。 申请人未遵守基础设施的开工和完工日期,且延误超过原定日期或经批准的延期之后最多六个月的,合同可以终止(第三条b项)。未达到预计运行日期且未获延期的,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第三条d项第一目)。
- 担保。 申请人决定不建设基础设施、未在约定日期建设,或在未申请或未获得延期的情况下未达到预计运行日期的,须通过全部或部分执行相应担保,支付国家能源控制中心确定的金额,依据《并网与接入手册》或其已签署的出资协议办理(第二十六条)。运行前的保证金和定期费用由国家能源委员会批准(《电力行业法》第49条)。
- 超过六个月的延期。 须通过向国家能源委员会申请修改发电或储能许可办理,负荷中心则向国家能源控制中心申请延期。已出具的研究须重新确认,以判断所需基础设施是否仍属于原有规划或已失去原有地位,担保也须按相同期限延长(第十二条)。
对于电网企业一方的延误,范本要求输电或配电企业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允许申请人附证据通知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控制中心(第十二条)。这是告知义务,而非期限。2018年手册还规定,出现不可归因于申请人的延误时,商业运行日期按申请人通知并确实证明非其原因所致的天数顺延(第12.3.8项)。我们的理解是: 即使工程由电网企业建设,合同的工期风险仍由申请人承担,除非其证明延误不可归因于自己,因此应记录电网企业的每一项延误。
公开的时间范围
除手册规定的最长办理期限外,我们查找了主管机关按电压等级或地区公布的施工时间,没有找到。市场上流传的数字来自承包商和顾问,而非国家能源控制中心、国家能源委员会或电网企业,本指南不予引用。
四、工厂所有者可以在哪些环节掌控时间表
自行建设工程。 法律允许申请人自费实施安装所需基础设施的工程(《电力行业法》第49条)。条例第128条允许申请人选择自费实施专用工程、扩建或改造;第131条允许申请人直接或通过与电网企业签订协议,为其负荷中心建设电气化网络。法律还规定,申请人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自行建设的,无需缴纳出资(《电力行业法》第50条第四项)。自行建设并不能免除研究或国家能源控制中心的指令,但可以把耗时最长的一项从电网企业的计划转到自己的计划中,而合同本来就把这一风险放在申请人一方。
申请将工程纳入电网计划。 同一第49条允许申请人请求国家能源控制中心或能源部将特定工程纳入电网扩建和现代化计划,前提是有助于国家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并经国家能源控制中心依国家能源委员会发布的标准评估。法律没有说这一途径更快;它是一种工程资金安排方式,须经评估。
预算中列入始终由申请人承担的费用。 根据条例第134条,当工程需要取得土地、设立通行地役权、开展环境或社会影响研究、缴纳许可规费或在第三方不动产上施工时,相关办理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这些事项有各自的时间表,与电网流程并行。
不为超规模工程多付费。 如果电网企业所建超过申请人所需,申请人只须按比例承担,且绝不超过最经济方案的费用(条例第130条)。
及早使用争议途径。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控制中心或电网企业未遵守规定的,可先向其提出异议,再向国家能源委员会提出(条例第137条至第139条)。
五、如果工厂还发电或储能
许可不等于接入。 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发放发电或储能许可并不意味着对并入国家电力系统的任何批准。两个流程分别进行,一个不会缩短另一个。
许可也不是开展研究的前提。 《电力行业法》第49条规定,发电许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并网或接入申请优先顺序的标准,也不作为申请确定所需基础设施具体特征的要件。等到取得许可再申请研究,是在浪费法律并不要求的时间。
许可有最长期限。 向能源部或国家能源委员会提出的申请,须在收到后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条例第25条)。容量在0.7至20兆瓦之间的并网自用发电适用简化程序,答复期限不得更长(第58条)。
许可与合同联动。 发电厂的日期如需延期超过六个月,合同范本要求通过向国家能源委员会申请修改许可办理(第十二条)。许可日期和合同日期应作为同一个时间表来规划。
离网自用发电。 须取得发电许可(第53条)。20兆瓦及以下的项目免于提交能源行业社会影响评估(第54条)。如果工厂还需要电网供电,用电设施须签订自己的接入合同,并安装防止向电网反送电的逆功率或低功耗保护装置(第56条)。
并网自用发电。 如需从电网购电,须签订并网或接入合同,并安装同样的保护装置(第57条)。
面向电力批发市场的发电。 国家能源控制中心须在《电力行业发展计划》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布无需加固即可并网的最大容量。开工前,项目须取得社会影响评估的最终批准,并证明已向国家能源控制中心启动并网研究(条例第67条和第205条)。
六、签署土地协议前应做的事
| # | 事项 | 原因 |
| 1 | 在确定厂址前申请接入研究,按工厂满负荷运行时的需求申报,无需等待发电许可 | 研究决定工程,工程决定时间表,而申请研究不以许可为前提 |
| 2 | 尽早决定是否自行建设专用工程 | 这是对最耗时环节最直接的抓手,而合同已把这些日期的风险放在申请人一方 |
| 3 | 将工程所需的土地、地役权和影响研究纳入项目计划 | 这些由申请人承担,并有各自的时间 |
| 4 | 在国家能源控制中心发出指令前备妥文件和担保 | 申请人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合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对于个别模式下的负荷中心,手册要求最迟在收到设施研究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担保(第15.5.1项) |
| 5 | 手握施工计划确定合同日期,并在预计运行日期前一年申请技术要求确认 | 基础设施日期延误超过六个月构成终止事由,担保面临风险,且手册要求提前这一时间 |
| 6 | 如现场将发电,许可和接入并行推进,统一安排时间表 | 许可并不批准接入,而合同的长期延期须修改许可 |
| 7 | 对每项申请、答复和电网企业的延误留存书面记录 | 电网企业未遵守第48条期限的,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告知国家能源控制中心和国家能源委员会,这些记录也是国家能源委员会审查的依据 |
我们关于能源与水务许可关键路径的指南说明了为何这些决定应在购地之前作出;10月15日的指南将详细讨论土地与供电可行性的先后顺序。
尚待明确的问题
取代2018年手册的新手册。 条例将研究程序委托给其他文件,而2018年手册仅在不与新法及条例相抵触的范围内继续有效。新手册发布后,第三节所述期限可能改变。
出资制度。 条例规定,在国家能源委员会发布一般性行政规定之前,原有的出资规定继续有效(第二条过渡条款)。截至本指南的信息截止日期,国家能源委员会尚未发布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公布后,我们将更新本指南。
资料来源:《电力行业法》,《联邦官方公报》,2025年3月18日,第48条、第49条和第50条;《电力行业法实施条例》,《联邦官方公报》,2025年10月3日,第25条、第27条、第53条至第58条、第67条、第114条至第117条、第127条至第134条、第137条至第139条和第205条,以及第二条和第四条过渡条款;国家能源委员会发布并网、接入或两者兼有之合同范本的协议,《联邦官方公报》,2026年3月17日,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发电厂并网与负荷中心接入手册》,《联邦官方公报》,2018年2月9日,第1.6.3项、第1.6.4项、第12.3.8项、第12.4.1项、第13.2项、第13.3项、第13.4项和第15.5项;《电力市场基本规则》,《联邦官方公报》,2015年9月8日,第5.1条。西班牙文法律及合同条文的中文表述由我们译出,以西班牙文原文为准。 信息截止日期:2026年9月30日,即核实文本之日。 GP&H Legal 为在墨西哥设立和运营工业设施的国际运营商提供法律服务,尤其关注决定工厂能否运营的能源与水务许可。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产生律师与客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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